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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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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0年03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6月18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中的"营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修改为"出租汽车、定线汽车报废的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营运期限满10年仍继续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并处5000元的罚款。"修改为"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达到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标准而仍继续营运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车辆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并处5000元的罚款。"

三、条例中的"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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