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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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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2022年10月28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动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划、促进、保障、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化旅游发展应当彰显泉州多元文化内涵,发挥世界遗产城市、东亚文化之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城市品牌效应,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全域促进、共建共享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文化旅游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战略性产业,建立健全考核激励制度,完善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文化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文化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文化旅游发展的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对文化旅游项目予以支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列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财政资金资源,支持文化旅游发展。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文化旅游发展用地供应,落实文化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规划中布局公共文化设施、旅游设施等用地。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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