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5日文书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4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第164号
《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日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2月05日
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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