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
- 发布日期:1979年01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4年04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工业科技管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4月30日生效日期1984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确立本合作形式。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在工业科学技术管理领域的合作可包括下列方式:
一、管理培训;
二、交换和提供工业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出版物和文献;
三、互派工业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学者进行讲学;
四、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或培训班;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本议定书规定的所有活动应服从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并根据所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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