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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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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闽发改规〔2024〕12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4〕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各大企业:

《福建省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福建省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应用和管理,更好支撑政务服务高效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图形外观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规范,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福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使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印章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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