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徐州市人民政府、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2年6月22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骆马湖水环境,防治骆马湖水环境污染,保障骆马湖饮用水水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以及水环境监督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骆马湖区域),包括骆马湖水体、湖中岛、湖滩地、堤防及护堤地、中运河宿迁船闸至皂河船闸段南堤与骆马湖南岸的围合区(以下简称骆马湖湖区)及其东岸汇水区。骆马湖保护区域的界桩和标识牌由市人民政府设置,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协同治理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骆马湖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骆马湖水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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