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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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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制定机构: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3日文书字号:国务院第410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中央政府)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410号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第三条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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