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3月12日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4月22日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乡建设与管理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物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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