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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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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0日文书字号:伊州政办发〔2018〕3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18〕3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0日


伊犁州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伊犁州直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居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六部委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玉米、水稻、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资金上保证重点县市农用机具购置。

第四条

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将秸秆禁烧作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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