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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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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西兰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11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2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以下各称“缔约一方”),愿为两国间的进一步经济合作,特别是在平等互利、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为缔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这类投资将有助于激励经营的主动性和促进两国的经济繁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依照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用益权、留置权或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和类似利益;

(三)对金钱的或者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的所有权或请求权;

(四)版权、工业产权(如发明专利、商标、工业设计)、专有技术、工艺流程、商名和商誉;以及(五)法律赋予的或通过合同取得的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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