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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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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03日文书字号:天政规(2012)8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5月0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办法的通知
天政规(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天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行为,保障公务运转,优化资产配置,避免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配置管理活动。

省垂直管理部门,其上级主管机关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设备,是指为满足单位一般办公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非通用设备配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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