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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的管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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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的管理公告
  • 制定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仲裁规则及仲裁机构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的管理公告


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拒不执行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拒绝继续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统一的业务管理,其行为违背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和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分会基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从事仲裁业务的基本原则。

为确保当事人选择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意愿的有效实现,维护当事人仲裁权利的正常行使,使当事人及时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根据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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