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2日文书字号:天政规(2012)3号
- 生效日期:201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规(20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天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行为,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5号)和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法规〔2011〕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统一领导,负责本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审批。
市政府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物价、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物价局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市物价局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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