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转发区招商局拟定的宝坻区参加中国天津十九届投资贸易洽谈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09日文书字号:宝坻政办发(2012)15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4月0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转发区招商局拟定的宝坻区参加中国天津十九届投资贸易洽谈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坻政办发(201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招商局拟定的《宝坻区参加中国天津十九届投资贸易洽谈会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市商务委《关于举办中国·天津第十九届投资贸易洽谈会暨第八届pecc国际贸易投资博览会的活动安排》和市农委《关于做好中国·天津第十九届津洽会暨第八届pecc国际贸易投资博览会区县经济展区的安排意见》精神,现就我区参加中国·天津第十九届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第十九届津恰会)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指导原则
本次参会的总体指导原则是认真贯彻市委“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的工作部署,以“展示宝坻,投资洽谈,经贸合作,促进交流”为主题,突出成果展示、搭建平台、经贸交流的实际功能...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