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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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