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制定机构: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2年11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2年11月16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决定互相承认,并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宣布其关系将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确认,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卢森堡大公国
驻苏联大使 驻苏联大使
刘 新 权 阿德里恩·梅什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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