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曼苏丹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阿曼苏丹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2年04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4月2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曼苏丹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曼苏丹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五日签订的文化、卫生及新闻合作协定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为促进健康和发展卫生事业,考虑到在卫生保健领域里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继续发展各自国家的卫生保健事业的愿望,双方同意在卫生和医学合作方面签署本议定书。
一、 交换情报和立法资料
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互换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立法及其它情报资料。
二、 互派专家
双方根据商定的条件,鼓励和促进两国专家进行互访。
三、 医疗机构合作
双方鼓励两国的卫生机构以及类似机构,包括医学院校、科研单位和医院之间的合作。
四、 人员培训
双方将为互相参加研究和进修的另一方学生以及专家提供奖学金。并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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