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事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82年02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2年11月2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事条约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条约而言,下列各项用语应具有以下的意义:
(一)“派遣国”指任命领事官员的缔约国;
(二)“接受国”指接受领事官员的缔约国;
(三)“领事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四)“领事区”指为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五)“领事馆长”指派遣国委任领导领事馆的人员;
(六)“领事官员”指派遣国委任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事馆长在内;
(七)“领馆工作人员”指在领事馆内从事行政或技术工作的人员;
(八)“服务人员”指在领事馆内从事服务工作的人员;
(九)“领馆成员”指领事官员、领馆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
(十)“领馆馆舍”指专供领事馆使用的建筑物或部分建筑物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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