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4月19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15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
第四条
景区按《泸沽湖省级旅游区总体规划》和《泸沽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范围实行分类协调保护管理,总面积为165.6平方公里。
第五条
景区实行三级保护管理。一级为核心区,其范围为:泸沽湖水域及其岛屿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二级为缓冲区,其范围为:核心区以外、湖盆山脊以内的区域。
三级为环境协调区,其范围为:缓冲区以外的保护管理区域。
一、二、三级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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