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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邮电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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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邮电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5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5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邮电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间的双边关系,认识到通信是推动相互合作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推动两国在邮电领域的合作,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保加利亚共和国之间的邮电通信往来应遵照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定以及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协定进行。

第二条

双方应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两国间邮电通信的质量并保证其可靠性。

第三条

双方应在最优惠的条件下,鼓励在本国领土上中转双方商定的发往或来自第三方的邮电业务和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

当发生不可抗拒的事件时,双方均应通过其国内网络和电信媒介最优先地传输对方的通信业务。

第五条

一、双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合作:

(一)互通信息和交换文件资料;

(二)举行双边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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