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11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0月0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保持两国边界的稳定和边境地区的安宁,为使双方遵守边界制度、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处理边境问题,扩大其法律基础,决定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部分 关于边界线走向、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的维护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边界由划分两国领土疆界的边界线确定,并依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 二 条
依据下列文件维护两国边界线的走向、界标、附标和界线标志:
一、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二、一九六四年六月三十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一九六四年边界议定书);
三、一九八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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