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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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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 制定机构: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31日文书字号:闽价费(2009)232号
  • 生效日期:2009年05月3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09〕232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医师资格考试部分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09]22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核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客观题):执业医师资格共4科,每人每科70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为10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共2科,每人每科75元(其中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为15元)。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200元。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费: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120元,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共2科,每人每科40元

二、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实行分段收费;对于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向其收取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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