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6日文书字号:黑政办规〔2021〕29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1〕2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等国家管理的国家公园除外,下同)发生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普及宣传相关野生动物习性和防范知识,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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