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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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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4日文书字号: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23号
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8月6日通过的《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10月14日
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8月6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1年10月14日公布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公众参与、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属地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系统,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和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事务,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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