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度合作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阿塞拜疆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日期:1994年03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12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度合作执行计划
(1997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考虑到双方长期的互利合作与发展的共同愿望,同意达成一九九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度合作执行计划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加强合作以不断完善各自国家的卫生体制。
第二条
双方商定在医学科学和医疗领域开展互利合作:
--在卫生机构与疾病防治方面合作;
--交换相互感兴趣的信息资料;
--科研和医务人员的短期培训;
--药学和医学技术。
第三条
双方商定共同的优先合作领域是:
--卫生体制的改革;
--结核病与肺病学;
--******学与毒理学;
--疗养学与非传统医学;
--变态反应学和免...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