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7日文书字号:鄂发改社会〔2021〕124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4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发改社会〔2021〕1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教育局,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湖北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湖北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湖北省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优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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