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圣多美签订)
- 制定机构: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12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圣多美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圣普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圣普方提供。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圣多美港。圣普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并支付各类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前往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机票费用,由中方负担;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返回中国的机票费用和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医务人员和译员每人每月八千多布拉,厨师六千多布拉,其中百分之三十以可兑换货币支付)、旅差费由圣普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圣普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圣普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圣普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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