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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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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2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12年9月14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2月19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2013年2月19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改善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矿产品经营加工和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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