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9日文书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6月0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3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经2021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1年06月09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
(2021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3年1月21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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