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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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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 制定机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1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八九年实现关系正常化以来,两国传统友谊和友好合作关系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在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文教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双方一致认为,中老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友谊源远流长,两国有着共同的理想和奋斗目标,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老睦邻友好不仅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在新世纪开端,双方同意制订一个双边合作的框架,对各领域合作作出规划,以进一步建立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赖的全面合作关系。为此。特声明如下:

一、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立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是处理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双方同意,保持两国高层密切接触和互访,密切两国党政部门、议会、军队、群众团体及地方之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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