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2022年第8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2022年第8号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继续顺利实施,现将《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和《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附件3)核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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