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4年09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9月0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9月3日生效日期1994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两国在医疗卫生特别是传统医学方面从原则到实践有许多相似之处,认为知识和思想的交流会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为了发展双方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将首先在下列领域内进行:
——传统医学,包括瑜伽和针灸;
——药理学和制药学,包括质量控制和gmp方法;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
——劳动卫生和职业病;
——热带医学。
第三条
双方的合作将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交换医药信息资料及最新成就;
(二)互派卫生和医学专家代表团;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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