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 制定机构: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2019年6月27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农业生产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治理目标,建立协调、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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