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5日文书字号:粤劳仲(2002)1号
- 生效日期:2002年10月15日效力级别:仲裁规则及仲裁机构文件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粤劳仲(2002)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近年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据反映,部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不接受当事人申诉,或决定不予受理却不出具仲裁文书以及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不规范等现象,影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有序的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第117号)第二十五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申诉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视为收到申诉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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