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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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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3日文书字号:锦政办发〔2022〕8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锦政办发〔2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2.09%,由原来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32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5.19%,由原来每人每年5784元提高到6084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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