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在突尼斯市签订)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2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10月1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在突尼斯市签订)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8日生效日期1991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这种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五十三人组成的三支医疗队,赴突尼斯的让都巴省、西迪·布基德省和吉比利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支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巴省医院,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和吉比利省医院。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西迪布基德。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一。中方将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三支新的中国医疗队将于一九九二年三月抵突。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针灸用的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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