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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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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供种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林草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引种、示范、推广、储备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林木、草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林草业发展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教学及科研机构、良种基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护、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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