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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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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24日文书字号:新发改收费(2011)1970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新发改收费(2011)1970号


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新财非税〔2011〕17号)收悉。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价格核定如下:

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滚筒机打式,一式三联),规格为190mmX101.6mm,价格为0.35元/份。

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装票,一式三联),规格为190mmX101.6mm,价格为5元/本。

三、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发售自治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发售自治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上缴财政国库,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复函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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