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大韩民国科学技术部核安全合作议定书
- 制定机构:国家核安全局、大韩民国科学技术部
- 发布日期:1994年10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10月3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大韩民国科学技术部核安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大韩民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称“双方”)根据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在汉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以下称“协定”)并受其约束,为促进核安全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本议定书将加强双方之间的合作,以提高两国有关民用核设施领域的安全水平。
第二条
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
一、核安全技术研究和开发;
二、核安全管理及安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三、核电厂和其他民用核设施的安全审评和安全监督;
四、核事故应急准备;
五、辐射防护和相关监测;
六、相互同意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合作可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换相互感兴趣的科学技术开发、活动和实践方面的信息和文件;
二、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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