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国务院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 制定机构: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9日文书字号:国函〔2024〕30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2月09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中央政府)文件
国务院关于《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的请示》(署贸发字〔202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总体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应变局、育新机、开新局,更好发挥上海对外开放优势,依托国际航空枢纽条件,用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创建高度便利的国际商务交流载体,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好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更大贡献。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总体方案》明确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具体实施方案,有效推进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发展。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制定具体配套政策,积极支持上海市推进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成果进行评估、总结推广经验。《总体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2月9日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