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4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7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铭记中日联合声明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并根据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规定,认识到尽快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紧迫性,就这一问题达成如下共识:
一、两国政府通过多次联合调查,确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大量的旧日本军遗弃化学武器。对已确认及今后确认属于旧日本军的化学武器的销毁问题,日本国政府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诚实履行作为遗弃缔约国承担的义务。
二、日本国政府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销毁旧日本军遗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学武器。在进行上述销毁时,日本国政府将遵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核查附件第四(b)部分第15款规定,为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它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对销毁提供适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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