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
- 制定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2月28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
一、关于职工患新冠肺炎或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请求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职工在隔离治疗及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职工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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