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6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
口岸是指位于中哈边界两侧,由两国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用于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区域。
双边口岸是指允许中哈两国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口岸。
多边(国际)口岸是指允许中哈两国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物品和动植物入出境的口岸。
口岸检查部门是指中方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哈方的边防检查、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条
双方确定了中哈边境地区的双边口岸和多边(国际)口岸,其名称、位置和种类在本协定附件中规定。该附件作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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