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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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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文书字号:烟建住房〔2021〕30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2月2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建住房〔2021〕30号


芝罘区、莱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公安局 烟台市民政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烟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相关规定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芝罘区、莱山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住房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租房运营管理工作,承担作出公租房相关行政协议履行的处理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公租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公租房租金归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管理维护费用的核拨及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公租房承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公租房承租家庭户口迁入的批准和管理工作。

公租房房屋权属登记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交易中心)名下,并计入单位固定资产,由其作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工作。市保障交易中心可委托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公司或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单位作为住房保障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承担公租房的日常运营管理事务。运营机构依据与市保障交易中心的约定,行使受委托管理的职责,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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