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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域立案服务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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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域立案服务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2日文书字号:宁高法〔2019〕170号
  • 生效日期:2019年11月12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域立案服务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高法〔2019〕170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域立案服务的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域立案服务的工作规范(试行)

(2019年11月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9年第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宁夏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选择到就近的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管辖法院审核后,决定是否登记立案。

当事人选择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协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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