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听证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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