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8日文书字号:六盘水府办函〔2022〕2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4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22〕21号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地方储备粮应当以小麦、稻谷等口粮品种为主,口粮品种储备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7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粮分市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