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8日文书字号:第五届第十五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五届第十五号
《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6月29日表决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08日
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23年6月29日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布洛陀、壮族嘹歌、那坡彝族开路经、乐业壮族古歌等民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那坡壮族民歌、凌云壮族72巫调音乐、田东瑶族山歌、壮族马骨胡艺术、凌云瑶族长号艺术、那劳山歌调等传统音乐;
(三)田阳壮族狮舞、瑶族金锣舞、田林瑶族铜鼓舞、乐业壮族龙灯舞、隆林苗族芦笙舞等传统舞蹈;
(四)南路壮剧、北路壮剧、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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