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制定机构:乍得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2年11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2年11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乍得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
乍得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