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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金融管理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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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金融管理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金融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金融管理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引进人才和本地居民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因城施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人才刚性住房需求。落户我省的引进人才购买住房,自落户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未落户我省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二、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对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未结清原有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属首次购房或已结清原有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三、改善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对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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